价格是营销策略的核心杠杆,更是每一家企业的生存命脉。而《差比价规则》作为直接决定药品价格的基石性政策,其对于整个产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1. 新版《挂网共识》并未过多锚定《差比价规则》的应用标准
根据业内广泛流传的信息,《挂网共识》文件已进入最终审定阶段,预计各省将据此陆续出台地方性挂网实施方案。
从政策延续性角度分析,该共识有望成为药品集中采购领域长期遵循的制度框架。
参照公共政策理论框架,此类纲领性文件通常包含三方面核心要素:一是建立基本行为规范(如食品药品质量标准体系);二是形成社会共识基准(如统一交通标识体系);三是制定战略发展指引(如《巴黎协定》的碳减排路径)。
就《挂网共识》文本结构而言,其政策架构完整涵盖上述三维度特征。
以具体条款为例:第二条规定对"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等违规行为的明令禁止,实质是确立市场准入的底线标准;第四条关于"药品挂网形式和计价单位"的标准化要求,属于信息基准的统一规范(通过字段统一提升行政效能);第18-21条提出的"加强监测"、"鼓励创新"等表述,则体现政策引导的战略取向。
针对行业关切的"两同"政策(同通用名、同剂型),文件对于不同厂牌之间的比价关系设立一系列的系数标准(如1.8、3、70%、60%等),但未对两同比价之前,剂型归并的规则及复杂制剂差比价计算方法进行明确定义。
这意味着各省在保留原招标剂型分类、医保剂型划分或给药途径合并等分组方式时均具有合理性。分组规则的差异化设计恰恰构成各省挂网政策宽松度评估的关键指标,这或许反映出《挂网共识》在价格比较维度仅设定最低标准,而将具体政策加码空间置于"合并分组"这一传统争议领域。
在差比价计算层面,当不同剂型、规格药品纳入同一竞价组时,《差比价规则》的剂型差比系数、含量差比公式等工具显著提升了价格管理效率。但需特别指出,药品作为高度差异化的特殊商品,其临床价值、生产工艺等特性导致简单套用标准化公式仅能解决80%的常规案例,剩余20%的特殊情形(如创新制剂、复杂制剂等)仍存在定价争议。历史数据显示,各省在执行差比价规则时普遍存在选择性适用现象,这种区域化差异在现行消除省际价格鸿沟的政策导向下,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结构性矛盾。
尽管《挂网共识》新增关于"包装差比"及"贴膏剂差比"(按贴数折算)等信息条款,但相对于全国统一的差比价计算体系构建需求,现有修订尚显不足。这种制度供给缺口可能继续引发地区间政策执行偏差,或许仍需要新的机制来持续完善。
2.《差比价规则》应用的系列难题
《药品差比价规则》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5年首次颁布,并于2011年完成最终修订后沿用至今。该政策制定的历史背景源于21世纪初药品市场存在的价格监管失效现象:
部分制药企业通过变更剂型、规格、包装或商品名称等策略规避政府定价约束,导致药品价格虚高问题频发。该规则的实施有效遏制了企业通过形式变更实施变相涨价的博弈行为,显著提升了政府定价决策的科学性与透明度。
2005年版与2011年版的核心定价逻辑,将"平均生产成本"及"社会平均成本"确立为差比价关系测算的首要参数,充分体现了成本定价法的典型特征。
以现行规范中广泛应用的含量差比、装量差比及包装差比计算公式为例,其构建基础可追溯至药品制剂的成本构成分析。
具体而言,普通药品制剂的单位成本可分解为变动成本(主要原料药)与固定成本(辅料、包装材料及车间运营费用等)。
对于仅存在规格差异(如1mg与2mg)的同质化产品而言,原料药成本呈线性倍数关系,其他生产成本则保持相对恒定。
假设1mg规格药品的原料药成本为X,固定成本为A,在规模化生产条件下,1mg与2mg规格的总成本分别为(X+A)与(2X+A)。通过数学建模分析可知:当原料药价格显著高于固定成本(即X?A)时,两规格的成本比趋近于2;当原料药价格与固定成本相当(即X≈A)时,该比值则收敛于1.5。
现行差比价系数体系的构建与上述成本结构具有显著相关性。自2005年版规则实施以来,含量差比、装量差比及包装差比的基准系数分别设定为1.7、1.9与1.95。
这种差异化系数设置源于变动成本构成要素的递进式扩展:含量差比仅考虑原料药成本变动,装量差比纳入原料药与辅料的综合变动,而包装差比则进一步涵盖原料药、辅料及包装材料的全要素变动。随着变动成本要素的逐级增加(X值相对A值的比值提升),其对应的差比系数呈现阶梯式递增特征。此外,规则针对大容量输液、预充式制剂等特殊品类设置的附加调整参数,进一步印证了成本定价原则在具体实施细则中的系统性应用。
然而,矛盾根源恰在于此。
现阶段,国家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医保局")将其医药价格管理职能定位于"以价值为导向的战略性购买",更侧重于考察实际支出费用与临床疗效之间的关联性。在此政策框架下,基于成本定价逻辑构建的药品差比价规则体系,在实际应用中本就存在显著的适配性问题,而部分省份的价格管理部门,又完全机械式地将《差比价规则》当作循环降低药价的工具,忽略其对于市场价格的指导作用,进而衍生出了一系列因机械套用《差比价规则》而衍生出的现实案例:
(1)费用锚定不对等,算起来便宜的实际贵。
某位高血压患者,因病情需要,常年150mg/qd的方式服用某款ARB类降压药,在某次集采接续后,发现其常用的150mg买不到了,取而代之的是另一家企业的75mg的同通用名降压药。
打听之下,发现其常买的150mg因为报价过高未中选,无奈之下只能被迫换药,但比较之下,原本150mg的药品单片价格1.8元,而75mg的单片价格为1元,日均治疗费用被迫提升了11%,患者被迫换了药,便利性降低的同时价格还增加了。
对于医保而言,一个患者的背后是一类患者,这些医保基金的支出显然是多余且没有必要的;对医疗机构来说,药剂科需要额外承担换药的工作量(清库、引进新药、录入系统等),临床也需要重新适应换药后的处方习惯;甚至对于企业而言,由于该款药物是个老药,原料药价格并不高,150mg的实际生产成本仅为75mg的1.5倍,而基于差比价规则,150mg的价格可以卖到75mg的1.7倍,大规格的单位利润更高且用户粘性更好。
现实往往比文字更具表现张力,这也是几乎所有长效剂型、大规格药品所面临的荒诞又现实的"四输"困局——患者权益受损、医疗效率折损、企业创新受阻、医保效益流失,四方皆输的结局与医改初衷背道而驰。而这种多方共识与政策现实之间的巨大鸿沟,恰是药品价格治理深水区的典型症候。
(2)公式应用刻板化,省际之间难均衡。
某大型输液生产企业旗下某药品拥有100ml:0.1g与100ml:0.2g双规格产品线。秉持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企业始终维持亲民定价,并参照差比价规则将小规格定价10元、大规格定价17元。某个风和日丽的午后,一纸来自某省的电话通知骤然打破平静——两规格定价体系在某省被判定违反差比规则,要求大规格要么降价至15.25元,要么在该省大规格需暂停挂网。
面对突如其来的质疑,企业经多方查证与专家咨询后愕然发现:该省严格执行《差比价规则》中"先加减后乘除"的比价逻辑是教科书式的差比方案,而企业沿用的直接差比计算方式才是错误的用法。
凝视着全国二十余省已成功挂网的数据,决策层陷入沉思的漩涡:若现行定价确系错误,先前二十余省的准入审核何以畅通无阻?若此刻屈从某省调整价格体系,其余二十余省若依错误标准对小规格进行反差,又该如何保障企业自身本就不高的挂网价格体系?
(3)分组逻辑机械化,同样的申诉全国各省重复处理。
参照2011版《差比价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现行制度对应予单列分组的三种情形和可单列分组的三种情形已作出框架性的界定要求。而伴随产业结构升级进程加速,市场主体申请单列分组的诉求呈现持续攀升态势。症结在于,CDE与NHSA两大机构的信息交互存在壁垒,单纯依托医保药品代码库的基础字段信息,难以精准识别单列分组的适用情形,致使医药企业及地方医保部门承受重复性行政负担。
同类申诉事项往往需在全国各省份重复提交,而各省在管理时的分组标准却大相径庭,由此催生连锁性行业困局。
如在国家集采落地时,某集采通用名下的某个规格,因医保目录属性不同/适应症完全不同/适应症部分不同/适用人群不同等原因,最终未纳入集采,那么在地方执行落地时,是否应放入集采非中选目录或集采监测目录,按照使用比例要求进行限量管理?如果回答“是”,那么对于小水针集采,大输液国谈的情况如何管理?如果回答“否”,那么如何界定同通用名下不纳入集采目录管理的具体标准?
(4)忽视药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机械套用差比价规则致使僵化价格体系。
实证研究发现,尽管《差比价规则》已明确规定"确立代表品→计算差比价"的定价程序,但在省级政策执行层面却存在显著的制度异化现象。
绝大部分省份在实际操作中规避代表品确立环节,转而交替运用"大差取小"与"小差取大"原则进行循环比价。这种定价机制对具有剂型改良(如普通片改肠溶片)或释放机制创新(如增加有机酸根酯根,从速释变缓释等)的改良型新药产生显著负向激励。
典型案例研究显示:某企业研发的长效缓释注射剂(由原速释剂型改良而来)在申报定价时,因需参照原速释剂型进行含量差比计算,且原规格产品尚能维持合理价格水平,企业为加速产品上市被迫接受既定价格体系。但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当企业试图通过价格调整策略(降价幅度≥15%)维持市场占有率时,却发现创新剂型也要伴随价格下降风险。
3. 重塑《差比价规则》的方向思考
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在21世纪初政府指导定价体制下,《药品差比价规则》基于成本核算建立的差比价体系,已经为中国医药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但当2015年药品定价权全面移交市场机制后,这套行政化定价工具便已基本完成了其阶段使命。
在当下推行"多元协同药品价格治理"的改革语境中,继续简单套用行政化的比价公式,已明显偏离"治理现代化"的政策坐标。
站在深化药品价格治理的新方位,我们可能已经需要一份迭代的政策方案来继承政府定价时代的《差比价规则》,但面对当下日益多元化的产业趋势和患者需求,新的方法既需要承载医保基金战略购买的政策意志,又需要去激活产业创新升级的内生动力。其工作量和难度,不言而喻。
事虽难,做则必成。如果我们站在产业视角把《差比价规则》进行分解,其政策方向无外乎是两个大面——合并分组的方法、组内比价的方法。
如果我们站在差比价的肩膀上,先对上述方法进行统一,随后再逐步进行优化,那么因《差比价规则》而衍生出的治理难题将大大减少。
再次,笔者对统一和优化的方向做出如下思考:
一是由国家出面,依托“医保药品分类代码”,为所有挂网药品生成其“招采分组号”并全国推广。
纵观所有的药品招标过程,合并分组规则既是规则的核心要素,也是多方争议的焦点。而国家若依托AI算力,整合上述字段信息与《差比价规则》中的单列分组标准,建立标准化分组体系,将有效提升国采、省采及小单元竞价等场景的工作效率,显著降低申投诉发生率,推动招采流程全面优化。
从实施基础来看,国家医保分类代码数据库已完成"药理学分类"、"通用名"、"招标剂型"等关键字段的数字化建设,仅需整合单列分组标准即可形成初步体系,同时现有申诉案例已在全国范围形成数据沉淀,剩余少量疑难问题可通过"特例单议"机制进行专项论证,最终构建出行业共识标准。参照医保分类代码的贯标节奏,可能需要1年左右的时间把所有的存量药品库品种标识其“招采分组号”,而后增量部分的药品,可在医保分类代码公示时同步更新其分组号。
二是依托产品信息,在每个“招采分组号”的背后给出“比价公式”的计算建议。
无论是含量差比、装量差比、日治疗费用差比等计算公式选择问题,还是预充式注射器、吸入装置、大输液、特殊包材及药械组合等复杂场景的加减乘除问题,现行差比价规则早已形成明确的指导建议。
当"招采分组号"完成系统标注后,结合产品特性和实时更新的挂网价格数据,为其定制差异化的比价计算公式,能够有效降低企业与地方药品价格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摩擦成本。从实操层面观察,当前省级采购平台的价格数据足以为绝大部分药品的比价公式提供推算依据,但对于独家规格或特殊剂型品种的比价评估,则需构建"生产成本"与"临床疗效"的双维度评价框架。
值得关注的是,《差比价规则》以成本核算为定价基石,在处理创新剂型与特殊给药装置等品种时,既往的挂网比价机制存在局限性。此时将日均治疗费用作为价值锚点进行横向对比,显然更能突显"价值购买"的政策导向与效益优先原则。
三是落实动态调整与特例单议的工作机制。
《人民网》曾重磅发声,强调"以广泛协商凝聚民意,以良政善治回应民心"。面对药品价格治理这一牵动社会神经的民生关切,当直面痛点交织的复杂议题时,建立动态化调整机制应对新生矛盾,构建特例专项审议通道化解积年沉疴,已然成为破题的关键路径。
在纷繁复杂的医药市场生态中,任何看似微小的制度性疏漏,都可能经由政策洼地异化为资本无序扩张的温床——这警示我们,期待单一规则破解所有个性化难题不啻于刻舟求剑,唯有因势利导地精准施策方能构筑起守护公共利益的制度屏障。
因此,通过科学化的方式,定期做好分组和比价关系相关的动态调整和特例单议,才是对医药产业最 好的激励政策。
我们迫切需要一份更加合理与规范的机制,让投机取巧者闻之色变,让追逐价值者有更多的动力坚持。而在实现这样一个政策目标的路上,医药产业和医保管理体系的战略方向,一定是协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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